购物卡:发票、税前扣除及个税的处理
购买单用途卡,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吗(上海税务)
答:不可以哦。根据规定,在售卡阶段,售卡方只能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员工到店消费,可以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吗(上海税务)
答:不可以哦。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给员工的单用途卡,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上海税务)
答:可以哦。收到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实际发生且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发给员工的单用途卡,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
将购物卡作为过节福利发放给员工,一般情形下合并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生活性困难补助等特殊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购物卡赠送给外单位人员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
接受赠送购物卡的人,要按 “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我们还余下一些单用途卡没发放完毕,这些卡涉及的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上海税务)
答:不可以哦。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未发放给员工的单用途卡暂不得税前扣除,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天津税务)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来源:小陈税务08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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