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今年税后利润1个亿,12月份是否需要计提应分配的投资收益?
请问
我们企业对外投资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今年税后利润1个亿,请问12月份我们是否需要计提应分配的投资收益?
答复
不一定的,这需要取决于被投资方是否做出了利润分配或者股东分红的股东会决议。若是子公司做出了分红决议,你们企业根据分红决议确认投资收益,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时候就可以享受,可以通过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
但是若是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前你们计提了应分配的投资收益,这样的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
参考一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参考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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