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别忘了!税务通知发票有问题...

2022-12-27 17: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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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淄博A**商贸有限公司、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9民终12**号)部分摘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冯**是否应全额赔偿B**公司案涉抵扣进项税额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结合A**公司违约情况、双方对损失发生的过错程度、双方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判断,应由A**公司、B**公司分担案涉税款损失。本院评析如下:

其一,A**公司违约引起B**公司税款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规定,出卖人具有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等从给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给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其中第七条规定“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开具真实有效可供依法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法定的从给付义务,该法定义务的履行虽然不如主给付义务重要,但对于保障主给付义务的圆满履行却有实益,对于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亦存在影响。然而,A**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导致B**公司因无法抵扣税款造成税款损失,A**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A**公司、B**公司均有过错。根据上述分析,B**公司的税款损失是由于违约方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这一违约行为引起的,A**公司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关于B**公司的过错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并不必然导致不能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能否抵扣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在限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异常凭证的核实情况。如纳税人在限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本案中,从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为非正常户的原因进行分析,系因该企业未申报,未在限改日期内改正,查无下落。即A**公司已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基于前述公告规定,A**公司存续经营期间所对应属期开具的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基于前述分析,列入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取决于纳税人的申请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在税务机关向B**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但B**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最终前述凭证不能进行抵扣已成必然,B**公司对此亦具有过错。

其三,A**公司、B**公司的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公司税款损失的发生是由于B**公司的违约行为引起的,但A**公司未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这一消极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即双方行为的结合才导致最终损害后果的发生。

综上,B**公司因A**公司违约受有损失,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过错,且双方过错与本案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符合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B**公司与A**公司应分担本案损失,本院认定双方均担上述损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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