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位于外省的办公楼对外出租,请问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给哪里的税务局?
请问
我们公司将位于外省的一套办公楼对外出租,请问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给哪里的税务局?
答复一
关于增值税,由于跨区了,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的增值税需要在异地预缴3%,然后在公司机构所在地正常申报缴纳9%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已经预缴的增值税。
参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答复二
关于附加税费,由于跨区了,并在异地预缴了增值税,因此也要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7%、县城和镇税率5%、其他地区税率1%。因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是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增值税税额后的税额。
答复三
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于跨区了,承租人作为房产使用人属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当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参考: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2、《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3、《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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