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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年底了,年终奖会不会发,发多少成为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属于个人的工资性收入,可以分别作为工资申报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申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我们通过例子说明,为什么年终一次性奖金适合员工;以及哪类情形下更合适及关注要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164号文件所附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使用税率和速扣数,单独计算纳税。 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计算年终奖个税时,不减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比如:取得年终奖36000元,除以12个月,每月3000元,对照如下月度税率表,查到对应的税率为3%,则应纳个税:36000*3%-0=1080元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公式: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含年终奖)-60000-专项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额 1)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就是说,如你单位每年1月给你发年终奖,今年初2月申报1月所属期的时候已经用过了,那么,今年度已经没有机会再用了。2)同一个单位中,允许部分员工可以选择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他员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并不是说,同一个单位的所有员工只能用一种计算方式。但通常,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很可能没有时间和精力区别对待(尤其是那些身兼数职的财务人员,更不太可能会单独计算每一个人的个税用哪种方式更合适)。所以,如果单位已经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做申报了,来年做个税清缴时,自己可以在个税APP上根据情形,自行选择是否要将年终奖并入年度综合所得。如有两处单位取得年终奖的,且都在同一个月发放,纳税人可以选择把两处的年终奖合并为一次,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发放。如果两个单位的年终奖不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则只能有一处的年终奖可以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 4)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全勤奖等,均需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5)通常,如果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也就是说,当全年取得的收入小于年度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的各项之和时,选择将年终奖合并到综合所得计算个税更划算。简言之,月工资比较高,每月都交个税的,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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