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送:如何区分“视同销售”和“交际应酬”?最新口径明确!

2023-01-05 1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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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把商品、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还是作为“交际应酬”呢?


如果是无差别赠送,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如果针对发生业务的客户,按交际应酬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一、无差别赠送——视同销售

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则相应“进项税额”取得法定抵扣凭证自可依法抵扣。

二、针对特定客户赠送——交际应酬

我们知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从抵扣。

那么,这种情形下,(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但相应“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抵扣凭证也不得抵扣。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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