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礼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2023-01-07 09: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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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增值税免税商品或服务,用于赠送是否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2-12-15

问题内容:公司外购商品或服务对外赠送,因销售方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我们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12-2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是无差别赠送,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如果针对发生业务的客户,按交际应酬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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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问答
问:银行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2009年06月10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关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第四条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2014年10月11日)
湖北国税: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的第4个问题: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回复: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的行为,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视同销售;若未抵扣进项税额或已作视同销售,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广州国税:
问: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还是应按个人消费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是指内部人员为交际应酬而产生的消费。因此,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给外部人员应视同销售。(答复时间:2018-04-13)
珠海国税:
问:对于发生的赠送礼品进行业务招待是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要视同销售?
答:珠海市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若属于上述情形,应视同销售货物。(答复时间: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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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今天看到福建省税务局12366的一个问答,虽然问题并不新鲜,但回复却比较有新意,于是忍不住围观一下。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大多数情况下外购礼品无偿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对应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太大影响。
但对于特殊情况下,比如提问的这个企业,因为外购的是免税商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无偿赠送的不同处理方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会有所不同,很明显,视同销售的税收负担会更重一些。
福建税务局回复是:“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是无差别赠送,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如果针对发生业务的客户,按交际应酬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这应该是当地的一个执法口径,因为单看文件规定,是看不出有这个区别的。
从其他回复看,总局稽查局、广州、珠海的口径要求按视同销售处理,湖北局的口径是纳税人可根据进项税抵扣情况自行处理。
总体来说,按视同销售处理应该是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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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网络;晶晶亮的税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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