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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境外不动产租金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案例:甲公司在菲律宾租了乙公司的仓库,已知我国与菲律宾签订了《中菲避免双重课税协议》。请问:甲公司支付给菲律宾乙公司租金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解析:
一、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外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对外支付租金,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菲律宾设立了机构、场所,租金是该机构场所支付的,应作为该境外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前的费用扣除,计算企业所得税。该租金所得不是来源于我国境内,甲公司无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情形是甲公司租用菲律宾某企业的不动产作为仓储、陈列或者交付等目的,不构成甲公司的常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该租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在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基础上正确理解与执行税收协定: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有征税权。因此菲律宾对于乙公司租赁不动产所得有征税权。为何不根据第七条关于营业利润的规定,因为国税发〔2010〕75号规定,由于企业取得的“利润”既包括从事营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性所得,也包括其他类型的所得,例如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等,而对这些其他类型所得的征税原则,协定都有单独的条款规定,所以乙公司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所得其他条款优先。但这一原则仅适用于乙公司本身取得的所得,如果各类所得由甲公司设在菲律宾的常设机构取得或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则不论协定是否对各类所得有单独条款规定,仍应优先执行协定第七条的规定。综上,甲公司租用菲律宾乙公司的仓库使用,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素材来源:小颖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