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销售没有账,只有平台上的收入流水,税务局要核定征收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有政策依据吗?

2023-02-27 17: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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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从事电商销售,没有账,只有平台上的收入流水,税务局要核定征收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有政策依据吗?

答复

是的,有政策文件依据。

按照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对于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企业,税务局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参考二: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以下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参考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税稽一罚[2022]51号

案件名称 宿迁市***商贸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一)根据检查情况,认定你单位通过帐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且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销售额,成本利润率为10%。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核定过程如下:

1、销售成本=133913.92(2017库存商品期初余额)+52243592.44(20170101-20220331上游发票合计(不含专票进项税额))-14536190.68(20220331库存商品期末余额)=37841315.68元;

2、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37841315.68(销售成本)×(1+10%)=41625447.24元;

3、少申报销售额=41625447.24(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2250253.59(已申报销售额)=39375193.65元;

4、将上述少申报销售额依据各所属期取得发票价税合计比例进行分配,自2017年至2022年一季度期间,少申报销售额分别为216442.78元、656791.34元、11021905.55元、7777267.67元、15533874.81元、4168911.50元。

5、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出入库明细资料证明: 2022年4月,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89534元,不含税销售额167729.20元,已申报销售额149531.97元,少申报不含税销售额18197.23元;2022年5月,增值税含税销售额260348.20元,不含税销售额230396.64元,已申报销售额113053.16元,少申报不含税销售额117343.48元。

结合各所属期已申报数据,经计算,2017年度,应补缴增值税36711.27元;2018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240.74元;2019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4372.22元;2021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420673.6元;2022年度,应补缴增值税458376.87元。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1931374.70元,同时,应调减2022年5月期末留抵3233382.22元。在补缴增值税同时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9153.03元,教育费附加51065.5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4043.72元。

(二)由于你单位存在大量帐外经营,收入凭证严重缺失,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检查获取的证据,对该单位检查所属时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宿迁市***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3***03022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缴税款2104970.45元(增值税1931374.7元、企业所得税54442.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9153.03元)的偷税行为处50%的罚款计1052485.2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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