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不征税收入要警惕的风险点
近年来,为推动产业转型,鼓励科技创新,各级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越来越大,如何防范化解财政补贴等不征税收入的涉税风险,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一项重要工作。
案例概况
A企业是2018年开办的一家政府扶持的创业型企业,核查人员在查看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发现该企业2019年利润总额-958,074.66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422140.24元,通过查看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发现这张表格的第8行和第9行调减金额列有数据,金额为913400元,即纳税人做了一笔纳税调减,调整项目为不征税收入,调减金额为913400元,但是没有看到相应的纳税调增项目,经询问企业的财务人员,企业收到的政府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做了纳税调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取得的政府拨款符合条件,财务人员告知应对人员,公司取得的政府拨款均用发工资等费用化支出,但是应对人员在《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4行和第25行没有看到纳税调增数据,应对人员告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务人员表示由于之前对政策了解不够,导致申报错误,最终该企业更正了2019年《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和第11列的数据,纳税调增了913400元,另外由于201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即亏损额减少),纳税人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也需修改,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2622.16元。
风险提示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为不征税收入做了纳税调减,相对应的支出未做纳税调增。
政策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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