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一定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定要缴纳增值税?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请问
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一定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定要缴纳增值税?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一
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不一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1、收到财政补贴,首先判断用于干什么?也就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
2、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补贴,计入“递延收益”,当资产分期折旧的时候再结转入“其他收益”;
3、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补贴,还要区分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还是补偿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
4、若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再在实际发生费用的时候结转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或者“营业外收入”(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
5、若是用于补偿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答复二
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不一定要缴纳增值税。
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注意这个条件!
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当你收到了财政补贴的时候,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答复三
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不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要具备三个有,就是不征税收入。
一是要有文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扩大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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