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支付租金,计提租金,无法取得发票,转换名目开票,能否税前扣除的九个涉税问题!
提醒
最近,好多会计朋友咨询房租发票的问题,今天给大家整理了9个与房屋租金相关的涉税问题,都是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实务问题,供大家参考。
问题
请问一: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跟当地园林局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支付租金2万元,取得园林局开具的收款收据一份,问一下,能否税前扣除?是不是必须向园林局索取正式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
园林局由于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机关单位,因此租金支出既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一定非得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请问二: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跟当地村委会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支付租金2万元,取得园林局开具的收款收据一份,问一下,能否税前扣除?是不是必须向村委会索取正式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
是的。由于村委会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仅仅是一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不属于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因此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外正常开具发票来纳税。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村委会出租场地及房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请问三: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租赁个人的房子,每月租金480元,这样的房租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看看28号公告中提到: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你公司租赁个人的房子,每月租金480元,每月支付一次,这样的房租无需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请问四: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租赁别的企业的房子,由于房租没法取得发票,我们只能私对私给对方负责人房租,账面上相当于无租使用,可以吗?
答复:
无租,并非无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既面临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的风险,也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还存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最近遇到了好多单位被税务部门评估预警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未缴纳房产税风险评估预警。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请问五: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租赁别的企业的房子,对公付出去的房租没有取得租房发票,汇算清缴不调增有风险吗?我们直接税前扣除了。
答复:
你的问题的答案相信你已经非常清楚,税务风险肯定是有的。
1、一旦被税局检查,极有可能被认定虚列成本偷税,不但要补交上少交的企业所得税,还要处少缴税款0.5倍到5倍的罚款,以及还存在税收滞纳金。
2、用不合规的票据入账,面临罚款的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问六:
老师您好,公司是老板一人有限公司,办公地也是老板自己名下房产,老板也不收房租,可以吗?有何税务风险?
答复:
无租使用老板个人房产,仍然需要交纳房产税,也就是需要由使用人你公司来按照房产余值从租计征房产税。
比如:
老板名下房产原值假设为1000万元,企业无租使用,则企业每年需要代为申报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
注意:
无租使用老板个人名下房产,由于属于关联交易,仍然存在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请问七: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办公地是租赁酒店的房间办公,酒店不愿意给我们开具房租发票,说是可以开具住宿费的品名,可以吗?有何税务风险?
答复:
不能随意变名开票。需要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来开票:
1、若是你们公司长期租赁酒店的房间用,酒店方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属于住宿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应该取得项目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房屋租赁的9%的增值税发票。
2、若是酒店方提供日常的清扫服务等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问八: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办公地是租赁的,后付租金模式,我们2022年计提了24万元房租费用,请问计提的租金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计提的租金费用,若是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取得发票,则允许税前扣除在22年度。
请问九: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经常为员工支付房租,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需要看看租金发票的抬头是否是公司。
1、若企业为员工租房,与房东直接签订租赁协议并取得抬头为公司发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元
2、若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租房协议,取得抬头为个人的租房发票,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属于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28号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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