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农林牧渔”企业都免征企业所得税

2023-03-19 16: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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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为什么?好多“农林牧渔”企业想当然的自认为没有纳税义务,办了税务登记要么不申报,要么全部零申报,限期改正吧,振振有词:“我们又不用交税,申报啥?”

先不说免税也有纳税申报等税收义务的事,今天说说并不是所有的“农林牧渔”企业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了,希望对照一下,不要违法了还不知道!

一、关于”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用的正列举法,只有列举项目才能够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请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减征不是免征哦!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注释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标准执行。

注释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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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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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4:根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百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度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立法起草者在对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中的第四项牲畜、家禽的饲养部分是这样解释的: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它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二、看了以上规定是不是不再理直气壮的认为自己是免税的了,除了以上列举的养殖项目外,像养狐狸、貂之类的动物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请看非常重磅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全文复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成文日期:2011-9-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 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也就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比如为了争取政府项目款,拿了一大块土地办养殖场。各种好处都得了,钱都拿去买别墅、买豪车了,养殖的牲畜没有多少,大部分土地和建筑都出租出去了。那么你牲畜养殖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没有单独计算的,是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四、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叫限制和淘汰类发展项目了,相关内容如下,供参考。

第二类 限制类

一、农林业

1、天然草场超载放牧 

2、单线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

3、单线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41000 /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5、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 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6、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 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7、松脂初加工项目

8、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 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9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10、珍稀植物和古树的根雕制造业 

11、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

12、不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 

13、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 

14、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 

15、不符合国家规划及产业政策的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 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16、破坏林地、湿地、草地的开发项目

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3、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

4、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土法活性炭生产 

5、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

6、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

7、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


来源:老陈在线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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