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料留存备查有哪些要求?
申税小微,我听说,现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再需要备案了,只需要把资料留存备查就行。那么,资料留存备查具体有哪些要求呢?你能给我们讲讲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PART 1
优惠事项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PART 2
备查资料
的具体要求
(一)留存备查资料内容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用于证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
(二)资料保留时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留存备查资料的管理要求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PART 3
权利义务
和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素材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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