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事代签劳动合同公司被判赔二倍工资,法院:人事有过错!要赔偿……

2023-03-27 18: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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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冀0203民初3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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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刘某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4日在甲公司处工作,岗位为人事和文员,工资320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高某于201784日入职甲公司处,从事校长工作,工资10000/月,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91日,甲公司为给高某办理社保手续,授意刘某代高某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书》。高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高某加班费4933.33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7890.63、鉴定费3000元、防暑降温费316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甲公司将上述款项给付高某。甲公司认为系刘某的原因使其向高某支付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7890.63元及鉴定费3000元,故起诉刘某追偿此款。

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某赔偿经济损失40890.63元;2、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刘某辩称:刘某约定岗位是内勤文员,但入职后实际从事工作岗位是人事文员。入职后第二天,刘某被人事主管及副总安排填写一份合同,该合同即为高某的劳动合同。因高某入职后甲公司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经高某多次催促,甲公司决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缴纳社会保险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审核备案。2017年9月1日,恰逢高某出差,人事主管及副总安排刘某签订该合同时,刘某出于对甲公司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拒绝无果时代签了高某的劳动合同,甲公司盖章确认。

法院认为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是否构成侵权,应根据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受害人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来认定。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却因故迟迟不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而后为给高某缴纳社会保险,授意刘某代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入职第二天便被甲公司安排从事如此重任,作为新人未能拒绝,即便如此,该合同也仅是为了给高某办理社保手续的需要,甲公司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并未因此而免除。高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仲裁委虽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裁决甲公司支付高某二倍工资37890.63元及鉴定费3000元,但该结果系由甲公司自身原因与刘某的行为共同所致。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等因素,甲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责任比例为甲公司负担70%,刘某负担30%,故刘某应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2267.19元(40890.63×30%)。双方均应以此为鉴,甲公司要规范管理,刘某要学会说,争做遵纪守法的好企业、好公民。判决如下:一、刘某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2267.19元;二、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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