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出口企业,4月申报期以下事项请注意

2023-04-05 17: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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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申报期,出口企业有哪些业务事项要格外注意?申报的时间节点又有哪些呢?



这里有一份温馨提醒来为您解惑!

一、收汇情况紧把握

@出口企业,2022年出口的报关单,应于4月申报期内收汇并申报。请大家抓紧时间哦。

如果超期怎么办?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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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去年出口的报关单超过4月申报截止日期收汇的,还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超过4月申报截止日期,我单位该如何申报去年的出口退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规定,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其中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录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的步骤如下,供您参考:

1

进入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模块,先采集申报明细表。


2

返回采集首页,进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采集收汇信息。


3

保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录入完成后生成申报数据,正式申报。


超过4月申报截止日期,我单位仍无法收汇,该如何处理去年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若您公司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但该批次出口货物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若您公司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进料加工核销这样办

我们是生产型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应该要注意什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核销流程如下:



1.获取数据。


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2.核销录入。


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

3.报送资料。


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后续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三、来料加工业务需注意


我们从事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应该注意什么呢?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一定要注意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申请及核销,下面申税小微为你一一讲解:


1

申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素材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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