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留抵退税的5种常用手法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由于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计量、确认及时间上存在差异而造成申报期末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客观上造成纳税人资金占用。退付留抵税额是平衡税负、普惠于民的有力举措,一些不法分子却借机实施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笔者以几起现实发生的典型案例为例,梳理分析哪些是需要注意的留抵退税管理风险点。
一、利用虚列进项,扩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某食品加工厂即是典型一例。该企业2019年4月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加工食品享受按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
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该企业2022年3月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8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80万元,但收购发票中只有40万元是真实购进可抵的进项税额,企业自行虚拟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
该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合计120万元,申报产生期末留抵税额40(120-80-80)万元,按“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公式计算进项构成比例为50%[80÷(80+80)],从申报表上看当期可获增量留抵退税20(40×50%×100%)万元。
如果该企业未自行虚拟抵扣40万元进项税额,其当期留抵税额为0(120-80-40)元,无留抵退税。对比可见,该企业虚假申报留抵退税20万元,税务部门需要认真审核进项发票,尤其是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公式中有进项构成比例要求,但若增值税虚假抵扣凭证增加,通过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退税款中掺杂的虚假成分会相应增加。
可见,进项构成比例只是一个平衡信息比对发票与不比对发票的标尺,税务人员不可因进项构成比例核算准确,而忽略进项税额构成真实与否对留抵退税计算产生的影响。
二、利用少计收入,逆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利用销售货物劳务及服务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红字冲减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也是不法分子常用的虚增留抵税额手法。
主要表现为因纳税义务时间不同,对已发生的业务不开具发票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因受票方是自然人不索要发票而不开具发票等。不法分子常通过少计销售收入来逆增当期的留抵税额,特别是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因项目周期长,未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常见,甚至存在销售行为发生并已收款,但仍按业务往来挂账不结转收入的情况,这为不法分子骗取留抵退税带来了空间。
比如2018年1月成立的某建筑安装企业。税务部门核查发现,这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2022年3月取得符合抵扣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0万元,结转上期期末留抵税额85万元,实际发生销售收入1500万元。
但这些销售收入中有500万元未入账,未开具发票,造成企业当期产生虚假期末留抵税额195(1000×9%-200-85)万元。
该企业不涉及其他增值税项目,虽不符合小微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条件,但符合普惠性一般企业按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且第6个月增量大于50万元并按60%比例退税的条件,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申报表上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69[(195-80)×100%×60%]万元。
若该企业未隐匿500万元收入且已开具发票,其当期实际产生期末留抵税额150(1500×9%-200-85)万元,当期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为42[(150-80)×100%×60%]万元。可见,企业虚假申报留抵退税27万元。对此,应关注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及时性和收入冲减(红字)的准确性。
三、利用关联企业,转嫁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当前,有部分不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但有结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在发生企业注销业务时,向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下游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操纵其办理留抵退税。
主要表现为在没有真实商业目的前提下,上游企业虚开销项发票抵消结存留抵税额,不产生缴税,但利用下游企业取得虚假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并产生留抵税额进行骗税。
例如,税务部门发现,2020年1月成立的某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疫情经营亏损,拟注销企业。其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80万元,但纳税信用为C级,不符合留抵退税要求。为了将结存的180万元留抵税额变为退税,该企业将资产高价卖给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下游关联企业B,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180万元,之后将企业注销。B企业虚假抵扣180万元进项税额后,将虚假产生的180万元留抵税额申报了退税。
可见,不具备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通过转嫁留抵骗取退税的关联交易需要关注。
四、利用进项转出,暗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与进项税额转出密切相关。特别是当纳税人发生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又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由“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乘以“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和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再除以“当期全部销售额”计算而来。
因此,只要纳税人将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归集在简易计税等不得抵扣项目收入较少的纳税申报期进行计算,就会导致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变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变大。甚至将本属于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的进项发票,归集在一般计税项目下,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虚增留抵税额。
主要表现为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税负过低,甚至为零,而简易计税项目纳税正常。如果建筑安装纳税人涉及跨区经营预缴增值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会长期出现预缴余额,结构分析显示这些余额均是一般计税项目按2%预征率形成的预缴税款。
比如某批发行业企业,符合微型企业标准。税务人员审核发现,这家2018年1月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期末有留抵税额15万元,2022年3月发生一般计税项目收入200万元(适用税率为13%),发生免税项目收入100万元。当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40万元,其中用于免税项目24万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25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100%。
2022年4月,该企业将存量与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申报退税,并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移至一般计税项目下抵扣,其当期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15×100%×100%)万元,当期增量留抵税额为24[(40+25)-200×13%-15]万元,当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为24(24×100%×100%)万元。
而按实际情况,该企业当期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万元,其当期增量留抵税额不是24万元,应为0[(40-24+25)-200×13%-15]万元,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为0(0×100%×100%)万元。
可见,该企业虚假申报留抵退税24万元,需要特别注意企业进项税额归集、转出处理是否合理准确。
五、利用优惠政策,叠加套取多重退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是又一种还税于民的税收优惠方式。如果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即征即退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至下游企业供其抵扣进项,会造成同一流向的增值税税款,上、下游企业分别享受3%税率即征即退和13%税率留抵退税的重复退税。
主要表现为上游享受即征即退企业,利用税收减免和地方财政扶持返还作为赢利保底,向下游企业虚开或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下游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后骗取或套取留抵退税。这方面,以软件制造和残疾人较多的福利企业及综合资源利用行业问题比较突出。
例如,税务部门发现,2018年5月成立的A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2022年4月销售1000万元自产软件给B机械制造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130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A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当期申请办理了100(130-1000×3%)万元退税。下游B企业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在抵扣130万元进项税额后申报留抵退税130万元。
A、B两家企业共计办理退税230万元,而实际入库税款只有130万元。如果A企业在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同时,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下游B企业申报留抵退税的虚假成分会水涨船高,涉税风险更大。
因此,要注意享受即征即退类税收优惠企业对外开具发票业务是否属实。
从这些案例看,骗取留抵退税具有多样化、隐蔽化、团伙化、跨地域特征。但在智慧税务监管下,有关不法行为都被税务部门及时发现,涉事企业被依法予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联合惩戒等处理。涉嫌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节选自中国税务报文章《以案为鉴,防范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作者:叶茂 王文清 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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