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须重视
税前扣除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重要一环。异常凭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是基于同一事项的不同管理侧面。理论上,两者可以同步管理,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系统、税种间具体管理规定的不同,两者的协同管理与预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的难点
一是异常凭证税前扣除是否合规举证难度较大。
实际工作中,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大多放弃增值税的申诉,这对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原因在于,对于虚开等不合规情形,税务机关的举证难度较大,这是影响管理工作成效的主要因素。
与此不同的是,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季度申报是按会计利润为基础的预缴申报,纳税人收到的当年度异常凭证,确属不合规发票且无法补开换开、不能提供无法补开换开证明时,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调整。此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收到的异常凭证涉及不同年度纳税调整的,应按其所属期由远及近在不同年度进行申报调整并加收滞纳金。
加强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的建议
虽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异常凭证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异常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线索和抓手,其作用不言而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持续做好和优化“跟票管”“按户管”工作。现行“跟票管”“按户管”工作,与增值税“以票控税”联动管理,与增值税发票全链条风险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管理等衔接,对受票方纳税人接受的异常(疑点)发票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管理,是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抓手。持续做好和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常态化的全链条联动防控,对于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取得扣除凭证,意义重大。工作中,应注重提高反馈质量,做好反馈内容的辅导、审核,做好风险应对。
二是建议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具体规定、发票管理办法、28号公告等涉及异常凭证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出台综合性管理办法,统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应对的步骤流程。推进管理系统整合,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步风险应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推动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更加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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