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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也是要缴纳个税的,但是在计算个税时候也可以扣除相关的其他税费,这里面主要就是指的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等相关个人出租涉及的税。
我们从个人所得税法中知道,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我们在计算个税的时候面临了一个问题,出租房屋的相关税费到底是在收入扣除减除费用之前就扣除,还是在收入扣除减除费用后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定,收入是先扣除相关税费等开支后再扣除税费规定的费用标准。
假如出租个人住房取得年租金60000,开具普通发票的话,那么实际应该缴纳的税分别是:

1、增值税=0,月租金换成不含税收入小于10万,免。
2、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均免,这些都是依附于增值税,增值税为0,这些自然为0。

这点,我们从自然人税收系统也可以相应印证,因为租赁所得税,支付方也需要代扣代缴。

我们在分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里面填写一下相关数据。

当然有区别,如果你先扣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那个税的结果是不同的
=(60000*80%-1200)*10%=4680
个税会少4680-4704=24,差异刚好是1200的20%相应的部分。相当于基数变小了。
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