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未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风险

2023-05-07 17: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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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某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往来款项,因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明确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故没有收取利息,属于无息使用资金,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
分析人员查询该企业 2015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发现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且期初、期末余额变化不大,期初余额 110244.20 万元,期末余额 96527.15 万元,发现其他应收款处于长期挂账状态,可能存在关联企业间往来款的情况。
经过对 2015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财务费用,其中 2015 年年报期间费用明细表第 21 栏利息收支-941999.60 元,2015 年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为 0,没有利息支出,审计人员推断 941999.60 元为纯利息收入,2015 年货币资金年初 93491546.24 元,年末 221381601.17 元,年平均货币资金 157436573.7 元,按照银行 7 天存款利率 1.1%计算,测算可能收到的利息接近企业申报利息收入 941999.60 元,推出 2015 年该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借贷资金未收利息或收到极少利息。
经过与该企业财务人员多次沟通,也了解到该企业将款项借给的 4 家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明确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属于无息使用资金,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未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同时,查询到使用资金的 4 家关联企业经营亏损,因此,可确认该企业将资金借给 4 家关联企业未收取利息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存在少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业务的正常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三) 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此条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分析路径

对于存在较多关联方且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的企业应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行为,同样也要收取利息。如果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明确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属于无息使用资金,则会产生较大的税收风险。主要核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并结合现金流量表进行比较分析。


来源:《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汇编》,转自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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