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分红,何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2023-05-09 18: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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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是常见行为,笔者近期搜集涉税案例,发现这类行为中有一个值得纳税人注意的问题:如果公司股东分红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比例,分红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长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案例:分红决议未明确分红时间和比例

在某地经营的一家非上市企业A公司,有四位自然人股东和一个境内法人股东B公司,四位自然人股东和B公司各自持有A公司20%的股份,四位自然人股东同时是B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B公司10%的股份。2020年3月16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将A公司累计的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分配给公司股东,但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分配比例。

2021年5月,税务机关检查发现,A公司股东会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存在涉税风险,可能导致A公司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分别向A公司和A公司的四位自然人股东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有关涉税风险。

A公司回复,公司股东会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比例,分红还没有实际支付,所以没有代扣代缴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以后实际支付时再代扣代缴有关税款。A公司四位自然人股东也表示,这个股东会决议只是在途分红决议,没有明确分红的具体时间和分配比例,目前还没有实际分红,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实际分红了再申报纳税。

分析:在途分红决议落实有时间限制

A公司和其四位自然人股东的理解对吗?我们来看看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股东会分配利润决议的规定:


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法释〔2019〕7号)第四条明确,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根据这条规定,股东会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时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对照本案,A公司应当在2021年3月16日之前完成利润分配,同时履行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关于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根据该规定,公司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关于“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对照本案,A公司及其四位自然人股东以股东会决议对利润分配规定不明确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利润分配并履行有关税款扣缴、个税申报缴纳义务于法无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履行扣缴义务。如果A公司在分配利润后未扣缴税款,则责令四位自然人股东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关主体不按期执行,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据了解,本案中,税务人员收到A公司及其股东的回复后,及时就有关分红事项向A公司及其股东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A公司立即纠正错误,进行利润分配,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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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从文章中的信息判断,该公司只有股东会决议,并没有在会计账簿上体现利润分配,所以本案依据了法释〔2019〕7号)第四条“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如果该公司当时在会计账簿上做了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即“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股东***”,即使该公司未支付给个人股东股息红利,在做账之日就需要扣缴个税了。

很多人会认为,扣缴义务人并没有实际支付,为什么需要扣缴个税呢?其实这个观点是把支付的含义理解得狭窄了,支付的形式有很多,按照个税法条例二十四条规定,“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在账上分配股息,是一种其他形式的支付。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7]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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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尹理想(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转自:明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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