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类消费税不得不知道的事!
吸烟有害健康,世界卫生组织把每年5月31日定为世界无烟日,我国也将烟类消费品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那么烟类应税消费品在哪个环节征收?税率是多少?一起来了解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该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①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②乙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注:1.上述卷烟“标准箱”为250条,每条200支,每箱50000支;
2.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卷烟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消费税;电子烟在生产(进口)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消费税;其余烟类应税消费品于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情形一
按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复合计税:应代收代缴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计税:应代收代缴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情形二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代收代缴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合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计税:
组合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卷烟采用复合计税方法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11%+销售数量×250元/箱
电子烟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11%
注: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时,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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