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10个易错点

2023-06-03 15: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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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易错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一、不能光看营业执照
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应以企业实际主营业务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业,对于企业税务登记中的行业属于负面清单列示行业而实际主营业务不是负面清单列示行业的,该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但需根据实际主营业务调整税务登记中的所属行业。如企业2022年税务登记中的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但其实际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业,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但需根据实际主营业务调整税务登记中的所属行业。
【政策补充】
(一)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的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事业单位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三、加计扣除比例统一为100%且没有截至时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补充】在2023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历史沿革如下:
1.自2008年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50%;
2.2017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3.2018年,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4.2021年,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5.2022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四、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能加计扣除100%
2023年第7号公告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未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进行限定,如单位(2022年度适应加计扣除政策比例75%)在2022年第2季度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在2023年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40号公告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也未要求必须与外聘研发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六、享受加速折旧的研发用仪器设备加计扣除“同时享受”
根据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果企业2023年1月购入并投入使用单位价值为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当年折旧额36.67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2年度一次性扣除400万元。企业2023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税前扣除的400万折旧额计算加计扣除。
七、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按统一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例如,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分项目计算扣除限额),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八、预缴时可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九、盈利和亏损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盈利和亏损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高企的专属,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企业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
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当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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