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清五种情形,合规填写纳税申报表

2023-07-25 18: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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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清五种情形,合规填写纳税申报表
7月,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大征期”。今年初,财税部门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明确今年内,对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月度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在适用上述政策的过程中,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问题颇受关注。今年以来,相关咨询电话超过5000通。
情形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下同),按季度申报,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2万元,无其他收入。
在这一情形下,甲公司第二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202000÷(1+1%)=200000(元),免税额为200000×3%=6000(元)。甲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200000”;在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6000”。
情形二: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价税合计销售额为20.2万元。其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1万元,无其他收入,且无其他免税项目。
乙公司季度销售额虽未超过30万元,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适用免税政策。因此,乙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收入部分,需要分开填写申报表。另外,乙公司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且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那么,乙公司开具普通发票部分不含税销售额为101000÷(1+1%)=100000(元),免税额为100000×3%=3000(元)。对应这部分,乙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100000”;在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3000”。
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部分不含税销售额为101000÷(1+1%)=100000(元),减征额为100000×2%=2000(元),应纳税额为100000×1%=1000(元)。对应这部分,乙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栏“(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分别填写“100000”;在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3000”;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2000”;在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的“货物及劳务”列填写“1000”。
情形三:差额扣除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收,2023年第二季度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1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第二条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丙公司第二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201000-100000)÷(1+1%)=100000(元),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免税额为100000×3%=3000(元)。
那么,丙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100000”;在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3000”。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时,应在“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的第2栏“本期发生额”内,填写“100000”;第3栏“本期扣除额”内填写“100000”;在“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第6栏“本期扣除额”内填写“100000”;在第7栏“含税销售额”内填写“101000”。
情形四:扣除不动产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2023年第二季度提供安装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10.1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不动产,取得价税合计收入52.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无其他收入。
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因此,丁公司仅需要就不动产销售额申报纳税,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免征优惠。
即丁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101000÷(1+1%)=100000(元),免税额为100000×3%=3000(元)。丁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100000”;在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3000”。
丁公司销售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为525000÷(1+5%)=500000(元);不动产收入部分应纳税额为500000×5%=25000(元)。丁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4栏“(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和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分别填写“500000”;在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25000”;在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25000”;在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25000”。
情形五:未销售不动产,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
戊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2023年第二季度提供安装服务,取得的10.1万元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20.2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发票部分收入30.3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需要就收入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全部收入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戊公司第二季度合计不含税销售额为(10.1+20.2+30.3)÷(1+1%)=60(万元),减征额=600000×2%=12000(元),应纳税额为600000×3%-12000=6000(元)。因此,戊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栏“(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600000”;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200000”;在第3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100000”;在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18000”;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12000”;在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6000”;在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6000”。


来源:2023年07月2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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