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个体工商户,一文梳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五个常见易错点
认为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等于不报税
个体户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但是这并不等于不申报,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同时,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时,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或按季度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按季度超过30万元的,应相应填写“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开具1%发票时减征额未填写,漏填减免税申报表
按照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主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不能漏填减免税申报表。
混淆个体户定期定额申报和查账征收个税申报
若是定期定额户
季度经营额、所得额未超过核定定额的,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定期定额简易申报(批扣),若个体户简易申报失败或未签署自然人三方协议的,进行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经营额、所得额超出定额,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办理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若是查账征收
则按月(季)度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在次年3月31日进行年度经营所得申报。
申报经营所得A表时,“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等数据仅填写本月(季)度发生额
在申报经营所得A表时,需注意填写的数据为本年累计数。
“收入总额”:
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申报经营所得时,与综合所得重复扣除减除费用及其他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素材来源:上海税务
- 18113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