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学习!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如何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创业创新积极性,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小编整理了这些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所有查账征收企业,不区分小规模或一般纳税人、不区分行业性质,都可以适用。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新购进”的“新”,是和公司已有的设备、器具作对比,不规定购进全新的设备器具。简单来说,即便是购进二手的设备、器具,也属于公司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同样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企业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于2023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4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归集和留存以下相关资料备查: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中国税务报 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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