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没有车,千万别乱贴油费发票报销
公司名下没有车辆,账务上出现了加油费发票的报销。
有没有异常?其实完全有可能的。
就拿财务部来说,今天去市里跑一趟税务局,单位的没车,员工自己开了自己私家车出去了一趟,这个算是私车公用,我是为了公司办事,这个费用是不是应该公司承担呢?
当然,财务部的这种情况还不算多,业务部的相对要多一些,天天在外面跑,自己开自己的车也是方便一些,什么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公司是不是应该给我报销一下?
该,肯定该,因公支出,属于公司的支出,就应该入账报销。
然后你会经常看到很多公司费用报销凭证后面一大堆一大堆的加油费发票、洗车费发票、停车费发票、过路费发票。
关键问题来了,这个公司的名下没车辆这项资产,或者虽然有车辆但是和费用的数据完全不能匹配,比如只有一辆车,结果公司账上列支的费用可能可以供十辆车用了。那么这个时候税务局就会问你,你这个费用合理吗?(现在税务局后台都是可以看到这些数据的,加油费发票数据,你的车辆资产数据)
所以,直接列支私车公用的各项费用这个做法太敏感了。
为什么敏感呢?因为个人的车辆,个人车辆发生的这个费用,真的是太容易出现公私不分的情况。我们知道私人发生的费用不管是会计核算还是税务处理都是不允许放到公司来报销和税前列支的。
会计主体假设的目的是为会计核算划定一个空间范围,以便于将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外界相区别,与所有者自身的经济收支相区别。界线清楚,既便于核算,又避免法律纠葛。税法上更不允许和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列支,这涉及国家的税收安全。
像加油票这类发票很容易出现舞弊,很多企业就会找些私人发生的费用取得的发票,甚至去虚开一些加油费发票在企业账务列支,主要目的就是虚增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也规避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基数。
你企业这个费用怎么回事是否是真的因公支出自己心知肚明,但是税务局并不清楚,也没有精力去一一核实。
也正是因为如此,但凡你向税务局咨询,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加油费、过路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能不能报销的时候,你通常都会得到一个这样的回复。(你看看是否熟悉这个回复?)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个回复感觉好像是万能的,但是感觉又不是那么接地气,这个回复的内核思想是什么呢?其实无非就是让你取得充分的证明,至少从形式首先得证明这个车辆的使用费用确确实实是和企业相关的(企业租用资产发生的费用自然形式上符合条件了)。
其实咱们细想一下,税务局这样回复也是没有毛病的,私人的车辆(员工或者法人)本身不属于你企业的财产,车辆发生的费用要进到你企业费用,那只有通过市场化交易,以接受租赁服务方式实现。
这就像你租房办公,你总不可以让别人把房屋折旧表拿给你做账是一个道理。
但是税务局这个回复为什么又不接地气呢?
小编觉得私车公用协议并非万金油,也并不是解决企业所得税扣除风险的制胜法宝,我们在使用的时候真的还是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1、租赁合同难签,一个两个人倒好说,有些单位几千上万人,部门几十上百个,单位私车公用情况多,私车公用的发生非常零散,签合同这个事情落地性不强。
2、员工发票代开执行难,一般私车公用都是用员工的车辆,员工个人去代开发票意愿非常低,虽然现在很多地方开通了网上代开,但是由于私车公用发生零散(企业员工可能涉及私车公用的多),加上各地对个人代开发票次数和金额都有限制,实操上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有些地方甚至还不允许非营运车辆代开发票。
3、租赁发票税负高,个人代开租赁发票个人所得税这块就已经是20%了,加上增值税(正常按1%算)、附加、印花税等税负,综合税负几乎接近25%(当然个别地方有综合税负,要低很多),这部分都是转嫁企业负担,说句不好听的话,你就算给我把这部分费用都纳税调增,我也就是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远远还达不到这个税负率。
4、私车公用协议也不能给你打包票。很多企业觉得签了协议,我发生的费用就扣除无风险,实际上所谓协议前面说了只是形式上的东西,只是第一步,实际税务局是真正看你能不能区分开因公支出还是因私支出才是所得税扣除的基本点,而现实中我们很多私车公用并非员工完全把车辆完全留在公司使用,基本都是公私混用(也分不清),所以这种情况依旧存在风险。
所以,基于上面的原因,现实工作中,私车公用签订合同,代开发票这个事情大家不要当成解决自己实际情况的宝典,不要过度迷信它。
但是企业也不可能因为这个就不发生这个费用,税务政策也不能成为企业经营的阻碍,鉴于这种情况,小编觉得我们是否可以换个方式来处理这些费用。或者是打一个组合拳,综合利用各种方式综合解决公司交通费用的问题。
怎么做呢?
按照部门、级别以及岗位性质直接随工资薪金发放交通费补贴,以此来解决员工平时因公出现产生的因公支出。
这种就适用于我们企业对所有员工的一个费用支出,因为涉及面广,可能每个职工都有(上下班交通费这种),如果你采取私车公用签协议是不是没必要呢?一方面麻烦,另一方面也无法规避个税等问题(毕竟本身是人人有份的福利)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这是一个好办法,一方面不需要发票报销「当然也有采取用发票报销方式领取补贴」,但不管你是直接现金方式发放还是报销方式向职工支付的收入,均应该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呢,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对于这种交通费补贴,计算个税,各地还有不同的标准,标准以下免税,标准以上征税,这个需要看各地的具体政策。如果没有出台政策的地区,那就全额计个税。
比如下面这个海南省的标准。
2.1 非短期租赁
这种就适合经常在外地跑业务的人员,销售代表这种到达一个省后,可能要跑遍全省各网点,这种适合找租赁公司租车使用。
喜欢自驾游的朋友都非常清楚,现在租赁车辆也非常方便,各地都有租赁公司,对企业来说,企业员工异地出差,同省出差,完全可以通过企业间合作的方式,租赁专业公司的车辆使用。
公司和租赁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按月或者按次和租赁公司结算租车费用,取得租赁公司的合规发票。
员工跨省或者跨市出差,可以在租赁公司当地的车行提取车辆使用,费用由公司统一结算。
2.2 短期租赁
这种适合市内出行、商务接待场景需求,最简单的就是可以采用网约车企业版的方式。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网约车服务非常精准,全程行程追踪,所有出行有记录可查,不怕虚假报销,这也是企业费用真实性证明的有效证据。
像一些网约车推行的企业版出行服务,更是和企业财务直接对接,省去了员工垫付交通费,报销交通费的流程,让出行更高效,费用管控更到位。
而这种方式实质也是一种租赁方式,只不过这种方式更集中,更高效。
以上的处理方式,员工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取得的发票是实实在在的因为费用支出,甚至根本不需要员工垫付,直接企业结算了。
企业费用监控和税前列支也公开透明,非常适合企业人员出行场景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使用。
其实以上两种方式基本能解决大部分日常出行的场景问题,而且更为关键是避免了私车公用的发生,私车公用不仅费用难以监控,税务风险较大,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员工交通事故无处不在,企业在员工人生安全上也存在相应的风险,所以,能不用其实尽量不用。
那么如果真的企业日常就是有各种加油发票、过路费发票采取报销方式来处理且未签到租车协议,我们如何做到尽量规避风险呢或者说把风险降低到最低呢?
首先,我们应该尽量降低这块的比例,大量的企业出行场景我们可以采取补助、或者找专业的第三方租赁公司合作方式解决。
其次,如果真发生临时的这种费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从核算报销流程和发票取得多方面做好内部控制,最终一个目标,不用嘴巴说,而是用证据链证明这个费用是因公发生,在税务检查时候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
建立制度是关键!你必须有相关的制度把这个东西固化下来,你可以单独制度一个私车公用报销制度,也可以在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下加入私车公用的相应规定。
报销流程和单据就是具体怎么做?填写那些单据,准备那些票据?都需要清清楚楚的涵盖。
包括出行前提出出车申请单「时间、地点、出行事由等」,出行完成后的人员需要提供的报销表格式,信息应该包括实际趟数、里程、相关杂费等
制度里面规定主要的地点,出行的市州多少公里数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采取每公里定额报销多少油的方式进行计算。
关于发票,都应该凭票报销且发票都应该开具为公司抬头,开票日期会佐证出行的真实性。
如果做到这样,制度健全,费用合理,出差业务证据充分,我们又不是变相发补贴,又不是违规乱报销,那这种操作方式我觉得税务就算检查到,也可以用真实业务的理由去和税务沟通协调,获得税务的认可。
总之,小编建议针对你自己公司的各种情况,综合考虑前面几种方式来解决公司交通费的问题。
并不是一股脑的就觉得都必须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也不能说税务局说的不能报销你就不报销,那业务还怎么开展?
你比如,公司绝大部分管理人员,日常出现较少的,直接采取交通补贴方式解决,公司的销售人员,长期在外跑的人员,可以采取定向和汽车租赁公司合作方式,或者说直接用网约车企业版方式解决这部分人出行报销问题。
对于建筑类企业,工地在偏远地区,需要随时开自己车去现场的,可以结合私车公用,签订协议,定期开具发票的方式解决,但是这种你也要有合理性的解释,不能说签了协议,报销的油费金额就任性离谱。
总之,如果你什么都不做,就是一摞加油票,一摞通行费发票的贴着报销,而且还说不出个合理性,分不清出行次数,任务目的和合理公里消耗,这部分费用的可信度就非常低了。
可信度低了,如果是变相发补贴那对不起,补个税,如果是虚假费用,那对不起,不得税前扣除。
千万别有张加油费发票贴着就万事大吉了,任何事情都是要讲证据的,会计上和税务上的真实合理不是就等于一张发票!
所以,私车公用,是不一定非要签订租赁协议,也不一定必须实报实销,大家要根据自己企业实际情况来综合处理,可能你适合协议,也可能适合实报实销,也可能多种方式都结合用。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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