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预提成本费用,税务上还需要证据吗?

2023-12-07 18:31:57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暂估、预提成本费用,税务上还需要证据吗?


答复:


当然需要相关证据链。暂估不是乱估、预提不是乱提!


1、暂估入库,需要你企业提供货物暂估入库的证据比如购销合同、打款流水、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发票、货物运输单据等。


2、预提费用,需要你企业提供费用发生的证据比如服务合同、打款流水、费用发生的痕迹、相关照片、人员资质等。


注意:


这几天遇到好几个会计跟我说,他们单位今年盈利大、缺费用、或者超过小微标准了,好多会计立刻就说:暂估点成本和费用、计提奖金等。


暂估必须建立在真实发生费用或者入库的基础之上,没有业务发生的大前提,暂估属于虚列费用,汇缴还是需要做纳税调增的。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案例一:暂估入库300万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2]8号

案件名称 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摘选


你单位库存商品明细账中2018年10月30日56#凭证、2018年11月24日39#凭证、2019年6月27日59#凭证记录暂估入库商品300万元,无真实合法凭证,并于2019年全部结转成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经计算,以上违法事实1、2造成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45436.85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889653.57元。


处罚结果 


处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235090.4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17545.22元。


案例二:因无法提供暂估入账的证据材料定偷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3]***号

案件名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8年11月份暂估入库建材55万元,12月份暂估入帐建材31万元,共计估价入账86万元。


你企业无法提供该两笔业务活动估价入账的证据材料,该2笔业务属于虚列成本材料,至今仍挂账在应付账款科目上(应付账款***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31万,应付账款***市***建筑材料经营部55万),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企业多列成本,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纳税人名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6555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65553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 何某某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鉴于你单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86000.00元,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0.5倍罚款,计43000元(86000*50%=43000)。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11-0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11-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务局稽查局

素材来源:会计资格评价网
  • 1084 人看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