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承担税款情况下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23-12-17 1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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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承担税款的情况下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未约定由企业承担,企业垫付税款后作坏账处理;另一种是约定或视同约定由企业承担。

案例一:中秋节前夕,甲公司从超市购买月饼赠送客户。以王某为例,甲公司赠送王某2盒月饼,每盒不含增值税价格400元。

情形一:甲公司送礼时,未约定个税扣缴事宜。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904

     贷:库存商品—礼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借: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160

贷:银行存款 160

借:其他应收款 160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160

借:营业外支出 160

贷:其他应收款 160

这种情形下,甲公司做垫付税款收不回处理,次月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并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甲公司为王某垫付税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该做法一般适用于赠送礼品金额较小的情形,虽然涉及个税的金额小,但扣缴义务人应注意应扣未扣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所以扣缴义务人还是应主动承担这部分个税。


情形二:甲公司送礼时,约定个税由甲公司承担,或虽然未约定但事后追认或账务处理体现由甲公司承担。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04(=800/(1-20%)+104)

贷:库存商品—礼品 800

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借:其他应付款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这种情形下,甲公司承担的税款实际是企业支付相关成本费用对价的组成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并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计算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甲公司应扣缴税款800/(1-20%)*20%=200(元)。
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已扣未缴的法律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如果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乙公司员工张某2023年1月为本公司提供了一项设计劳务,取得报酬800元,约定税款由乙公司承担,假设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预扣率为3%,该笔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解:张某为本公司提供设计劳务,取得报酬800元,因为张某是乙公司员工,取得报酬应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未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

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合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824.74(=800/(1-3%))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824.74

2.工资结算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824.7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4.74(=824.74*3%)

贷:银行存款   800 倒挤


案例三:2023年1月,李某为丙公司提供了一项设计劳务,李某非丙公司员工,取得报酬30000元,该笔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为计算简便,本案例暂不考虑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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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1.假设未约定个人所得税由丙公司承担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30000

贷:应付账款—李某 30000

(1)王某自己承担个税

借:应付账款—李某 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200(=30000*80%*30%-2000)

银行存款 24800

李某取得报酬30000元,实际收到24800元,丙公司取得李某代开金额为30000元的普通发票可以税前列支。

(2)付款时未扣个税,公司实际承担个税

借:应付账款—李某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借:其他应收款 5200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5200
借:营业外支出 5200

贷:其他应收款 5200

李某取得报酬30000元,实际收到30000元,丙公司取得李某代开金额为30000元的普通发票可以税前列支,公司替王某承担的个税5200元不得税前扣除。


2.假设约定个人所得税由丙公司承担设税前收入为X,根据预扣率表,用30%这个预扣率。X-(X*(1-20%)*30%-2000)=30000(元),X=36842.11元。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36842.11

贷:应付账款—李某 36842.11

借:应付账款李某 36842.11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842.11

银行存款 30000

李某实际取得报酬36842.11元,实际收到30000元,丙公司取得李某代开的金额为36842.11元的普通发票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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