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是不需要贴发票的
问题:差旅费津贴不超过什么标准不需要并入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可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相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小编理解:
厦门税务局的回复是有实操,有落地的。
1、差旅费津贴是不需要发票来报销的,如果要发票,我不用去纠结津贴个税的问题,我就叫实报实销,实际发生多少报销多少,是费用性质,不存在个税的争议了。
2、差旅费津贴税务局是没有明确标准的,这个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根据企业所处地区和实际情况自己制定,合理就行,当然可以参考财政部门的一些文件。
3、不征个税的差旅费津贴本质应该就是对出差费用的补偿,不是工作所得,但是如果超标了(有些税务局有标准参考,目的防止企业滥发)或者说已经就出差费用实报实销了,还单独发放补贴(性质就变了,不是费用补偿,可认定为个人所得了),这种情况税务局可能就会征收个税了。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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