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之一】新公司法中的修订亮点1-10

2024-01-02 18: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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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的地方非常多,我把个人感觉比较重要的修订内容整理了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新《公司法》一共15章266条,之前是13章218条。新增的两个章节是“公司登记”和“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不过上述两章规定的内容并非全新,而是对旧的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
二、整体删除了一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并不是说以后不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了,而是一人既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了,所以只需要遵守相应公司形式的规定,不需要设定特别规定。
三、新《公司法》第10条、11条,新增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如果辞去了董事和经理,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但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四、新《公司法》第23条,新增了同一控制下多个公司的债务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新《公司法》第32条、37条,新增了公司登记、注销公示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规定公司终止需要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终止。
六、新《公司法》第47条、49条,新增了五年缴足出资额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新《公司法》第51条,新增了董事会核查出资的责任。董事会如果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会如果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新《公司法》第52条,新增了股东失权规定。股东经过催缴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九、新《公司法》第54条,新增了股东加速出资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十、新《公司法》第57条,新增了股东的权利。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其中股东名册、会计凭证、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资料是新增的可以查阅的内容,另外新增股东查阅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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