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误填报超额怎么办?
近日,部分纳税人发现自己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超额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别着急!申税小微整理了大家关心的热点问答和具体操作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问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超额了是怎么回事?
答:对于同一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共同填报人)误填报了扣除比例或扣除金额,导致合计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
以子女教育为例:纳税人及其配偶在2022年对同一子女的扣除比例均填报为100%,则两人每月合计扣除金额为2000元,超过了规定标准1000元。
政策提示
1.按照《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到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到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到1500元)。
注意
如果您的3岁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区间在2023年1月1日前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确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
问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共同填报人一般是谁?
答:如果是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共同填报人是您的配偶。如果存在离异的情况,填报离异子女的相关扣除,共同填报人包括前配偶。
如果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同填报人是兄弟姐妹。
问3: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4:2023年,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问5:如果我确认超比例填报了,应该如何操作?
答:您需要与共同填报人协商,由一方或多方修改(作废)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确保同一子女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以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超过规定标准。
以子女教育为例,申税小微带您一起看看具体操作办法!
0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下方“服务”——点击上方“专项附加扣除”。
02选择对应的年度,并点击填报记录中的“子女教育”。
03查看需要修改(作废)的填报信息,点击“作废”或“修改”。
温馨提示:“作废”表示本人相关年度不再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由其他共同填报人享受。“修改”——“修改设置扣除比例”表示与共同填报人共同分摊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需要确保双方合计填报不超过100%。
若您需要修改设置扣除比例,选择正确的扣除比例后,点击“确认修改”。
04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的修改或作废后,如涉及以前年度汇算数据更正,系统会弹出更正年度汇算的提示,点击“去查看”。
05进入“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界面,点击选择对应年度。
06进入“申报记录详情”界面,点击【更正】并完成对应年度汇算更正申报。
进入“标准申报”界面,连续点击【下一步】,直至出现“提示”,点击【继续】完成申报,如因前期误填报导致更正后涉及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同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问6:因不了解税收政策导致填报错误,可否适用“首违不罚”,免收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不能免除。
问7:不按要求处理会有何法律后果?
答:1.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2.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友情提醒
1.建议纳税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前,与配偶、兄弟姐妹等共同填报人商量确定各自扣除比例,确保在标准扣除范围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2023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2024年6月30日汇算结束前,纳税人修改或作废超额专项附加扣除,并补缴2023年度汇算税款的,将不产生滞纳金。
政策依据
1.按照《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素材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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