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印花税热点问题,5个常见误区您了解吗?

2024-01-16 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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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申税小微整理了五个印花税的常见误区,财务朋友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误区一


自然人股权转让受让方或出让方的其中一方缴纳印花税即可。



纠正:


产权转移书据签订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印花税。”



误区二


纳税人在印花税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应税合同,按新规纳税。


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因此,纳税人在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应税合同,仍应适用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误区三


书立免税合同不用纳税申报。


纠正:


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纳税人应使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需要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选择对应的减免税政策。如下图:



误区四


纳税人必须按季申报印花税。


纠正:


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误区五


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和合同金额不一致,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缴纳。


纠正: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素材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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