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费:发票抬头/企业所得税/个税/增值税涉税处理
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采暖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补贴”在客户端-正常工资薪金-“本期其他扣除-其他” 中填写。
4、发票抬头
(1)供暖企业报销
供暖企业开具发票时:一般情况下是发票抬头“购买方名称”填写房产证的产权所有人名字或者单位全称,为了个人报销单位的要求,建议企业名称在备注栏注明;特殊情况下(仅供参考),如能提供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承担供暖费,可以发票抬头“购买方名称”填写承租人名字或者单位全称。
(2)企业发票报销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个人作为供暖费补贴报销的话,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员工提供的发票仅仅是一个证明有供暖费/支付了供暖费的证明;即使有些地方要求实报实销的供暖费才能免征个税,也可以建议开具发票时:企业名称在备注栏注明。
参考:北京地税局长信箱:对于差旅费补助的报销是否要求拿发票来充抵?
答: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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