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风险提示函?
审计部门不只是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也不只是通过审计报告向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风险提示函也是审计部门以风险为导向,揭示风险,发挥监督和咨询服务职能的一种手段。或者说,风险提示函也是审计部门的审计产品之一。
风险提示函可以向被审计单位、职能部门、管理层、董事会发出,也可以多个单位或部门同时发出。
审计部门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出具风险提示函:
1.审计报告上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被审计单位以外的职能部门给予关注。例如,被审计单位销售部门的违规操作,可能由于相关的销售制度、流程不能发挥控制作用,存在潜在的重大风险。这就需要审计部门提示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制度和流程,堵塞制度或流程中的漏洞,因而可以出具风险提示函。
2.多个审计报告上反映的相同或相似问题,反映出系统性风险或控制缺陷,需要管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关注。例如,多家分支机构在销售某种产品时,遭到客户的相同或相似投诉,那么,很可能在产品设计或者销售行为上存在问题。审计部门就要进行问题分析,找到问题发生的根源,并向管理层或职能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函。
3.因为审计手段的限制,并不能获得全面、充分的审计证据,但经过审计职业判断,某类经济事项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关注。尤其对于内部审计来说,不具有公检法、纪检等机关进行外调和查询个人账户信息等的权力,所以内部审计部门只能对合理性表示怀疑,不能进一步取证。这个时候,如果审计部门经判断,某类经济事项存在重大风险,就需要向管理层或职能部门出具风险提示函。
4.在开展创新业务或执行创新流程的情况下,无相关制度规范,无法定性为问题,但存在需关注的潜在风险。风险不等同于问题。风险是不确定性。很多企业愿意承担风险,而换取更大的收益。风险越大,往往收益也就越大。审计部门具有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的能力,能够发现业务流程中被审计单位或职能部门未注意的风险。
5.在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风险,因为审计项目时间较长,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也需要一定时间,所以为及时提示风险,可以出具风险提示函。时间就是金钱。审计信息的价值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递减。再重要的审计发现,如果不能及时让被审计单位、职能部门或管理层知道,审计发现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价值。
另外,审计部向外单位和部门出具风险提示函之前,要事先做好沟通,说明出具风险提示函的目的,不要让风险提示函的接收单位产生误解。
文章来源于审计思想 ,作者strong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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