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0日前必须完成事项清单

2024-02-25 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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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3月31日前
1.经营所得汇算申报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个税手续费申领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规定: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2024年4月30日前
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2023年度(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在2023年)出口的货物劳务,无特殊情况,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纳税人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也可延期办理退(免)税申报。纳税人2024年4月30日后报送之前年度出口退税时,应同时报送收汇相关材料,待税务机关核查无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2024年5月31日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2024年6月30日前
1.企业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规定: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老李聊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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