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的税会处理
2024-02-26 18: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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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会计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增值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举个例子,甲企业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国家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通过统一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及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甲企业作为中标企业,需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高效照明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并按照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供货协议价格、补贴标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2023年12月,甲企业因销售高效照明产品可以申请获得财政资金5650万元。该资金2024年2月才实际收到。
本案例节选自苏强教授2024年2月出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税处理实务与申报表填报案例》一书。
素材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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