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易错系列:别多交税
2024-04-11 18: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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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实务选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退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2023年,某软件生产企业企业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50万元,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当期损益,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1.5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规定,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万元(150x100%)。
2.50万元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应税收入相对来说增加50万元,其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为200万元(增加50万元),且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200万元(200x100%),里外里增加100万元税前扣除,减去增加应税收入50万元,还是“多扣除”50万元(就是加计扣除部分)。
素材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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