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易错系列:别搞混了这两类收入
一、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醒: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
日常工作中纳税人享受较多的是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提醒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不征税收入(不是优惠政策)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不征税收入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4.具体填报
✓取得不征税收入应当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涉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应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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