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500就要确认!印花税计税金额和进销项发票偏离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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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不少朋友收到这个提示。说实话看到这种提示我觉得有点无语,但是同时我看到这个提示我又有点欣喜。无语就在于,系统简单粗暴的直接把纳税人系统印花税申报的计税金额和进销项税发票做对比,超过一定比例要求确认。据二哥了解,目前纳税人如何计算和申报印花税的方式那是五花八门的。这个我想二哥不自己说,我们直接看看税务局在解读新版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候给的申报案例就很清楚了。
税务局给的案例是,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这个案例就很清楚的告诉了你,印花税是以什么为计税依据,什么时候应该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也规定了,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所以,通过登记簿完整记录应税凭证的书立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填写税源明细表,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才是印花税本身的申报缴纳方式。而有了登记簿,填写税源明细表,都是很简单的事情,因为你有登记簿,登记簿就是你的底稿。当然,税源表是不需要你把所有合同都列上去的,特别是合同比较多的情况下,你可以汇总填写,当然,汇总数据都是来源你的登记簿的。举例: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所以,你看,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的申报是很清晰明白的,就是按应税凭证统计,然后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纳税。而我们做实操的都很清楚,合同签定和发票开具那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如果有些企业是严格按照合同申报的印花税,你让别人去比对印花税和发票的差异并确认,我想估计要把人搞疯。也就是纳税人不仅要做好合同台账,还要把合同对于发票的台账做好,并需要找到两者的差异。1、从合同角度出发,合同对应的发票开具可能周期跨度很大,统计发票工作繁琐。2、从进销项发票角度出发,不是所有进销项发票关联的合同事项都是印花税征税范围,统计工作繁琐。如果真正要统计出来这里面的差异,就需要你不仅要找出当期合同发票尚未开具的部分,还需要找出当期发票中没有申报印花税的明细。其实我们知道本身很多企业为了计算和申报印花税方便,本身也没有按照合同来申报。1、按账上收入和采购金额(成本费用相关科目金额)申报这种方式主打的一个就是简单高效,不用去统计繁琐的合同台账信息,但是这种方法确实也和印花税法计税方式和纳税义务时间有背离。
企业长期以来也这样干的心惊胆战的,生怕税务局不认可这种方式。因为实际确实有这种案例,如下:我是不是可以理解,税务局默认你可以按进销项发票来简单粗暴的报税,否则不能的话,你让我比对这个不是为难人么?所以,那些本身就是以进销项发票来报税的企业其实还歪打正着了,比对的事情也省大事了。什么都要和发票对比,那以后都按发票来报税算了,否则各种差异一大堆,台账都要把人搞死。
那么你们企业收到这种提醒了吗?
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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