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2024-04-14 11: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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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女士系食品公司委派至超市食品专柜的促销员。2023年6月起,赵女士与超市管理人员沟通好,每日在专柜工作时间结束后,继续在所在超市做非全日制理货员。2023年7月,赵女士在超市理货过程中受伤,要求确认与超市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超市认为,赵女士并未与超市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赵女士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经查,赵女士系食品公司委派进入超市食品专柜,从事促销导购工作。工作时间为早晚班轮换,早班7:30-13:30,晚班13:30-19:30。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赵女士在完成食品专柜工作后,根据超市工作安排,又继续遵守超市的工作安排从事肉禽海产鲜蛋、生鲜理货工作,每日工作不超过3小时,每次工作都需要严格考勤,即在超市考勤机上重新签到。

申请人请求


赵女士要求确认与超市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赵女士的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超市提交的工作日志显示,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12日赵女士遵守超市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考勤等要求,接受超市管理。工资结算周期是半月一结,每月发放2次,分别是3号、18号发放。赵女士在此期间,共接受工作任务35天,每天工作不超过3小时,具有较强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而且赵女士从事的肉禽海产鲜蛋、生鲜理货工作属于超市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仲裁委根据用工事实依法认定双方之间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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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明 李进

单位丨山东省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编辑丨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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