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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原租赁准则”),对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租赁交易的日趋复杂,承租人会计处理相关问题逐步显现。
原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应当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租入资产和相关负债;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由此导致承租人财务报表未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类型租赁提供了动机和机会,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1月修订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同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我们借鉴国际租赁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修订形成了新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最大的变化之一,承租人除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简化处理外,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租赁负债”计量利息费用,而并不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承租人来讲,仍然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类型分别进行税前扣除。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于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划分,仍然要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
此处还存在较大的税会差异。与税务规定相比,新租赁准则使用权资产折旧产生的税会差异较大:
1、税务规定中没有"使用权资产";
2、税务规定中,可以扣除的项目不包括"使用权资产"的折旧租赁期间的融资费用摊销。
案例解析
二哥税税念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在2022年1月1日签了一份办公室的房屋租赁合同,2022年1月1日起租,租赁期限4年,租金每年100万元(不含税价),按年支付,每年12月31日支付。假定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甲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为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七条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第1年折现的金额:100/(1+0.06)=94.33962第2年折现的金额:100/(1+0.06)/1.06=89.00第3年折现的金额:100/(1+0.06)/1.06 /1.06=83.96第4年折现的金额:100/(1+0.06)/1.06 /1.06/1.06=79.21现值计入使用权资产,和付款额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其实大家发现没有,这个分录和我们前面讲的分期购买固定资产其实本质是一样的,只是科目名称换了而已。仅仅是科目不同,实际上都是要在后期用实际利率法对费用进行分摊,这个分摊我们其实把表格做出了后非常简单,有了表格按照表格的数据做会计核算就行了。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20.79(346.51*6%)借:管理费用/使用权资产折旧86.63(346.51/4)其实分录就是套就行了,只是把以前可以一次性进入资产的金额分了两步走,一部分计入资产,一部分计入负债(融资费用部分),然后后期分别摊销计入费用。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中,首先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其区分原则基本上采用的是旧租赁准则里分类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与旧租赁准则对经营租赁基本一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根据新准则规定,由于经营租赁承租方要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相应地要在账面确认折旧和利息,并且,在租赁期内,摊销的利息会呈现前高后低的情况。而按照所得税法的要求,只认可实际支出的租金,按照实践操作,该租赁通常会呈较为直线法的支付方式,这将导致和会计上计算的折旧及利息产生差异,从而在租赁前期会产生较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产生影响。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法规定为准,因此会计处理计提的折旧费和分摊的利息费用都不能税前扣除。3、税务认可租赁费用,账上没有计入费用,需要纳税调减怎么调这个大家都没争议,现在关键是怎么上纳税申报表,最新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尚未对使用权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填写规则进行相应的明确。所以实操中都有几种调法
第一种
1、把折旧这块的放在5080表中调,填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四、长期待摊费用”“(五)其他”的相应栏次。2、把财务费用直接放在5000表中调,填写扣除类调整项目第 22 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增
第二种
把合计调整都都放在50表其他中去,或者折旧部分放其他,财务费用放扣除类调整项目第 22 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增。因为目前税法填表说明对这块并没有特别的规定,所以,你怎么填都不能说错,就着自己方便,调整无误填就行了。
我个人觉得还是以简洁为主,每必要还去填5080表,直接合计填到5000表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