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这个日期重要...

2024-05-19 08: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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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需要关注当地环境保护税——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否与施工工期有关,还有可能计算方法与施工工期无“直接关系”,但是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项目实际开工之日,也会影响环保税税额。

宁波规定:一般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起始时间为准。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工程项目实际完工之日,一般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等相关资料载明的工程项目竣工时间或落款时间为准。
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按月连续计算,不考虑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春节假期)、政策性大型活动等停工因素。确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时间、意外事故、专项整治、经营困难、春节假期等重大原因导致当月实际施工天数不足15天的,当月可减半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不足5天的,当月可按零排放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但均需留存相关佐证材料以备查。

江苏规定: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其中:施工工期
纳税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施工工期。
如纳税人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依据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报告》、施工周报、施工计划等证明资料上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实际竣工日期依据《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材料桩基验收评定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桩基验收的抽查记录等证明资料上注明的验收日期确定;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实际竣工日期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回执等证明资料上载明的日期确定。

——摘自《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计算及申报操作为您备好,请查收~》(南京税务)




素材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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