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审计文书审计文本保密工作

2024-06-10 10: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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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依法实施和记录必要的审计程序,发表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的载体。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的使用贯穿整个审计工作流程,从审计通知开始,到审计实施、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处罚、行政强制、审计听证、文书送达等等,形成完整的审计程序闭环。既详细记录了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采取的审计措施,又集中体现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


随着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审计事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涉密信息,这些涉密信息均可能出现在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之中。因此,加强对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的保密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审计人员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涉密信息的泄露,给审计事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的保密管理,近期审计署在修订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参考格式的过程中,针对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的保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举措。审计人员在执行中,应当从严从实从细抓好落实,重点把握三个关键环节。



源头环节 严格依法定密标密


2024年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公布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进行科学论证评估,从源头上提升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以及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中涉及内容认真进行研判,精准确定是否需要定为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确需定密的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应当合理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进行规范标识。根据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涉密审计资料派生而来的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也要按照派生定密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密级。定密后的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及其过程稿,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密级的涉密计算机中进行处理和存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操作,坚决杜绝为了工作便利触犯保密底线和红线。


征求意见环节 细化完善保密措施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会通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取证单等方式,就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征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充分征求意见有助于审计机关形成客观准确的审计结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也有利于维护和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手机、微信等文件传输方式在工作和生活中被广泛使用。个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为了工作便利,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方式传递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取证单等审计文书和审计文本,这种处理方式给审计工作带来了潜在风险。


一方面,在征求意见阶段,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认识和判断尚处于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状态,如果在网络传输过程中泄露,将给后续审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另一方面,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取证单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通过网络传输,难以有效控制知悉范围,存在失泄密隐患。


因此,审计人员在向被审计单位传递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取证单等过程中,不得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渠道传递。审计机关就个别事项征求其他单位意见时要遵循知悉范围最小化原则,仅将涉及该单位的事项向其征求意见,不得全文转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已定密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中强调征求意见稿已依法定密,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结果公开环节 切实加强保密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公布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都需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在公布整改情况前,应当切实把保密审查要求落到实处。要结合相关审计文书的定密情况,严谨细致判断拟公开内容是否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情形。





素材来源:审计署法规司,王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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