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中的进项税就都必须转出吗?
2024-06-12 18: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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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到这种分录就产生疑问,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还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不是规定了,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吗?所以你业务招待费分录中的进项税是不是错了?
真的错了吗?
这里主要有两个疑问!
会计上列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否都属于增值税定义上的交际应酬消费?其对应进项是否都需要进项转出?
在增值税及所得税概念下,并未明确定义业务招待费范围,增值税中的“交际应酬消费”与会计核算和所得税中的“业务招待费”具体二者内容是否完全重叠等同?
也并无相关文件明确。
为什么增值税规定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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