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提醒的这事如何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如当地防暑降温费没有相关免税规定,公司发给员工的高温补贴应当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海南省规定: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青岛市规定: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7、8、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按上述规定发放的高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公账号文章《高温继续狂飙,高温津贴该发放了!》,您觉得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再者企业所得税不是“企业对高温津贴无需缴税”,应该是“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要与防暑降温费区别哦!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
用人单位除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应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属于福利性质,是生产经营必需的):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不属于个人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素材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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