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实际工作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工伤责任由谁负责?
2024-06-16 07: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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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陈某和A公司签订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建立伊始,A公司即明确告知陈某其社会保险将以B公司缴纳。B公司亦实际为陈某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021年8月5日,陈某在工作中受伤,经B公司申请,社保机构认定陈某所受的伤为工伤。同时,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载明“用人(工)单位”为B公司。而后,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B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B公司和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B公司明知该公司和陈某之间无劳动关系,仍同意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应当预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认定由B公司为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且为避免增加劳动者的诉累,故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令B公司支付陈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如今的劳动力市场,越来越多的公司基于各种原因的考量,为和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对于代缴单位来说,应认识到代缴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自觉抵制相应的代缴行为,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也将增加自身的维权成本以及加重自身的举证责任。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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