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是业务讨论
一、上海税务答疑
留言时间:2024-05-24 11:10
留言标题:接受捐赠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留言内容:请问接受捐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答复时间:2024-05-27 10:32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明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的无偿捐赠行为,捐赠方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相关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类似的,正常采购中即使采购方最终并未支付相应款项,因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购入方可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讨论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理解
无偿捐赠行为,受赠方是无偿,及正常采购中即使采购方最终并未支付相应款项,是不是受赠方或者采购方都么有“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个人理解:
(1)从上游角度来说——缴纳了增值税
捐赠方/销售方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抵扣凭证。
(2)从受赠方/购买方角度来说
接受捐赠或者采购未支付相应款项,属于其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该属于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只是不直接的“支付或者负担的”。
所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等合规抵扣凭证,未用于相关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素材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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