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审计函证不是收到就履行程序到位,还要保持职业怀疑!

2024-06-17 19: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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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深圳证监局公布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3名签字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屈**、扶**、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信息)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特发信息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东智)部分重要客户,未按照审计计划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查看客户供应商系统对账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执行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回函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某供应商同一年份询证回函印章不一致的情形。未对函证保持应有的控制,未能发现收回的询证函与函证原件相关印章位置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执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关注特发东智存货管理ERP系统,未发现特发东智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核实存货生产入库及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特发信息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屈**、扶**、段*为相关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治理和审计质量控制,确保证券市场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转自:审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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