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1%管理费,挂靠经营面临巨大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2024〕***号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L)
经我局(所)于2021年1月7日至2023年6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 )2018年1月1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取得发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取得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出的7组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出的25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32组发票总计价税合计3134542.00元,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已开具的证实虚开通知单中的发票信息一致。项目经理及工程负责人均为池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工程名称为:***住宅楼,发包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点:***,工程内容:土建、暖卫、电气。合同价款6536401.00元,工期为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工程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池某某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经理部管理协议显示:甲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乙方(池某某)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公司资质,向乙方提供工程报建所需的有关资料。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并受甲方的管理与业务指导,甲方向乙方收取项目管理费用,按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工程管理费。
经查,池某某通过朋友在***购买一百多万的材料,让这两家公司多开具发票。另外,我单位从从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稽查局取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处[2020]***号、***税稽处[2020]***号)显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以每组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或价税合计8%的金额对外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纳税申报表
4.上游企业信息
5.企业账簿及凭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通过取得虚开32组普通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91,817.7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91,817.7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六月七日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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